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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鹏律师经典案例: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不起诉一案
更新时间:2018-02-14    浏览次数:

一、基本情况

案由:故意伤害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6岁,大专文化,住xx市,某公司职工,2017320日被xx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二、侦控辩主张

(一)公安局侦查事实

2017年1618时许,在xxxxxxxx小区xx号楼楼下,张某及其母亲孙某与被害人王某因为停车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厮打,此中张某一拳打在王某的鼻子上。经法医鉴定,王某鼻部损伤为轻伤二级。xx区公安局于2017219日立案侦查,2017320日将张某抓获归案,认定张某已触犯刑法234条,涉嫌故意伤害罪。

(二)人民检察院认定事实

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定张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将提起公诉。

(三)律师意见

1.分析意见

如本案被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张某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辩护意见

本案非单一案件,而是复合案件,张某、孙某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缺失,被故意伤害的基本事实不清楚,如构成“轻伤”或“轻微伤”,王某应承担刑事或治安管理责任。本案案情特殊,存在和解基础,提议给予双方和解的机会和时间。

律师协助张某与王某达成谅解后,进一步提出:本案“情节轻微”“已达成和解协议”,已符合“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条件,且张某行为构成“自首”,犯罪较轻,依法应不起诉处理。

三、判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以伤害他人人身健康权利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导致他人二级轻伤,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采信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虽有前述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满足酌定不起诉要件,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四、法律分析

本案难点是张某防卫行为的性质定性。

本案是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互殴案件”,其特殊在存在“互相斗殴”的行为,即双方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加害行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未将张某的行为明确认定为“正当防卫”,但辩护律师认识到本案与一般故意伤害案不同。

从司法实务方面分析,“互殴案件”中被打后还手造成对方伤亡的,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少,实施了所谓“防卫”的行为人大多被定罪判刑的居多。而那些先动手打人的,结果却因为被还击遭受伤害,事后未受刑事方面的追究,相反成了受害人(被害人)。深究原因,是司法者过于重视伤害结果,而轻视案件起因对案件定性的影响。从社会效果方面分析,侧重于恢复受损的法律关系,注重社会秩序平衡的意义。就这类案件,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加以重视,尤其要注意“防卫起因”“防卫性质”“防卫尺度”“行为转化”等情况。律师介入本案时,正处于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公安局第二次补充侦查结束后),从一般法律程序上来说,张某已丧失在公安侦查阶段救济的权利,如何在现阶段短时间内寻求权利最大救济成为棘手的难题。鉴于提起公诉的时间迫近,在做好调阅案卷、分析案情等工作后,律师准确认定“本案具有不起诉的可能性”,初步制定了法律服务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张某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有待进一步查证;即便是不构成正当防卫,也应当充分考虑本案起因和性质,与一般故意伤害案件相区分”,建议检察院酌情考量本案情况,给双方创造和解的机会,以期彻底化解矛盾。检察院肯定并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律师及时向张某提示刑事责任风险,晓之以利害,耐心做说服工作,建议同受害人和解。张某权衡利弊,接受了律师的意见,并和律师共同制定了和解方案。经过律师与受害人方多番沟通,双方顺利达成了谅解。另外,律师关于张某的行为构成自首的意见(并非公安机关所称被抓获),也被检察院采纳,极大地扭转了案情形势。

本案最终被不起诉处理。


撰稿人:温 鹏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