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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07-30    浏览次数: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指导律师严格依法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充分发挥律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要作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下发了《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现将《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律发通﹝2018﹞9号)(以下简称《意见》,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在贯彻落实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律师事务所和律所管理者要切实承担监督管理和指导责任。其中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负有直接监督指导职责,律师事务所主任、分管合伙人对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负有指导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要通过建立健全扫黑除恶相关工作制度,把好涉黑涉恶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第一道关。
二、根据《意见》要求,律师事务所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后,应当于五日内向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和案件管辖地律师协会备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和需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要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案件办结后要提交书面总结。不同地区律师事务所受理同一案件的,应当将办案情况分别报告各自所属律师协会。 
三、在办案过程中,如做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时,律师事务所要组织集体研究,依法提出案件办理方案和代理意见,集体研究记录要及时整理归卷。
四、报备需填写重大法律事务报告登记表(附件2),向市律协备案。重大法律事务报告登记表需完善律所意见并加盖律所公章后一式两份交至济南市律师协会投诉接待处;其中市直所直接交至市律协秘书处,区县所报县(市)区司法局审查后,再报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处备案。
联系人:潘 雨      电话:81799076
 
附件1:中华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律发通﹝2018﹞9号)
附件2:重大法律事务报告登记表
 
 
济南市律师协会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