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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坊子酒厂破产还债清算组与潍坊市商业银行房地产抵押过户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5-09-14    浏览次数:


阅卷入木三分,调查掘地三尺,开庭火焰三丈,三进京城,七下潍坊——中强律师的敬业精神使当事人在最高人民法院赢了官司。

山东坊子酒厂破产还债清算组与潍坊市商业银行房地产抵押过户纠纷案

      坊子酒厂是山东的知名企业,员工1000余人。后因市场、经营等原因企业效益下滑,于2004年进入破产程序。宣布破产后,企业最优良的资产——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因设置抵押等问题被潍坊市商业银行申请房地产过户不予纳入破产财产,潍坊市商业银行并就此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房地产过户纠纷诉讼,企业面临连破产费用及拖欠的职工工资都无法清偿的局面。

      2004年,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山东坊子酒厂破产还债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的委托,担任其与潍坊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房地产过户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代理后,以王玉亮主任为首的专项法律服务小组四次去潍坊市坊子区企业驻地调查取证。调查期间,由于本案所涉业务时间较早、事实不清晰,中强律师除向企业了解情况、搜集证据外,又到与本案事实密切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等多家单位调查取证。

      通过调取的大量材料,中强律师发现潍坊市商业银行诉坊子区人民法院山东坊子酒厂破产还债清算房地产过户纠纷一案存在程序及事实上的严重问题。

      就此,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三次召集全所专职律师及业务顾问就此案进行研讨,形成了集体办案思路及代理意见。并就此向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别除权认定事宜,应由破产法院管辖,而不是所谓的房地产过户纠纷,不应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并且本案所谓的房地产抵押及过户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潍坊市商业银行隐瞒事实真相、变相使用登记文件,意图将无效的抵押改为有效,其行为严重违法。

      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异议未予采信,并判抵押有效,坊子酒厂破产清算组败诉的情况下,中强律师顶着极大压力,又三次去潍坊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档案管理局等部门补充调查,取得了潍坊市商业银行将已经偿还灭失的贷款项下抵押物批准抵押证书挪用到新发生贷款合同项下的确凿证据。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上诉意见,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开庭前,中强律师事务所又组织律师一起研讨领会了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最高人面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是否应列入破产财产的批复等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和相关专家对规定的学术理解。开庭时,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据充分确凿的证据,运用深入领会理解的法律法规,揭示了潍坊市商业银行隐瞒事实真相,骗取抵押有效的案件事实,使审判法官确认抵押无效,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庭审结束后,中强律师又汇集律所案例研讨会的智慧结晶及开庭审理的事实与依据,形成了代理意见递交合议庭。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以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潍坊市商业银行的起诉。该结果维护了企业的权益,保护了广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好评。

      综合本案,之所以能胜诉,在于:一、中强律师事务所自始倡导的团队合作优势,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集大家智慧的结晶来做好案件。二、中强律师事务所贯彻的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与工作精神,接受一个案件就要做到最好,调查取证要做到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三、中强律师事务所实行的案件质量控制措施。案件代理思路与案件代理意见等关键环节由和所业务主任及资深律师把关。

      中强律师事务所有信心也有决心将客户交办的任何案件做的更好。